“丢包诈骗”是实施诈骗的一种方式,已经盛行多年,然而违法犯罪分子却使用这种诈骗方式屡屡得逞,给被害人造成了财产损失,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财产安全。2016年,县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发生在彭泽县城的“丢包诈骗”案。
2016年5月13日上午,被告人龚某、王某二人窜至彭泽县城,后分别骑自行车寻找作案目标。上午10时许,被告人龚某在彭泽县城中心广场百家福超市旁发现路人汪某身上穿戴了黄金项链,遂趁汪某不备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一枚假钻戒的包装盒丢在地上,然后当着汪某的面捡起该包装盒,并让汪某不要声张且分钱给其,后另外一名被告人王某假扮钻戒的失主上前询问龚某和汪某是否看到有人捡到钻戒并谎称丢失的钻戒价值二万元,龚某和汪某表示没看见,王某便离开。随后,龚某提出给汪某八千元钱作为分得捡到钻戒的一半价值,但需要回去取钱,遂将捡到的钻戒让汪某保管,并且让被害人汪某用随身佩戴的一条黄金项链和一枚黄金戒给其作抵押。经鉴定,汪某被骗黄金项链、戒指价值共计人民币5735元。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龚某和王某再次窜至九江市准备实施诈骗时被抓获。县检察院于2016年6月29日对该案两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同年8月19日依法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于9月13日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