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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建设宣传月】检爱同行护成长,对校园欺凌勇敢说不
时间:2025-04-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平安建设宣传月】检爱同行护成长对校园欺凌勇敢说不


为进一步增强青少年的法治观念,有效预防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营造和谐、安全的校园环境,今日,彭泽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汪一娟走进彭泽县第一中学,开展以“检爱同行护成长,对校园欺凌勇敢说不”为主题的法治课,为该校高一年级300余名学生带来了一场别开生面的防止校园欺凌法治课。


法治课堂上,汪一娟结合生动鲜活的案例,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同学们深入浅出地讲解了“什么是校园欺凌”“校园欺凌的角色和危害”“欺凌同学所付出的代价”以及“学生如何应对校园欺凌”。同时,汪一娟还向同学们普及了法律法规知识,强调实施校园欺凌不仅要承担道德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法律制裁,告诫同学们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抵制校园欺凌行为。

此次法治副校长进校园活动,受到了彭泽县第一中学师生的一致好评。学校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进一步加强与彭泽县人民检察院的合作,持续开展法治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学生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为构建平安和谐校园奠定坚实基础。

下一步,彭泽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压实法治副校长责任,不断丰富法治教育形式和内容,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检察官提示:

校园欺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尚未触犯刑法但造成伤害后果: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校园暴力致被害人受侵害,侵权人及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构成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少年有梦,法不可违”。青少年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遵纪守法、自强不息、逐梦而行,争做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小模范”,让梦想与法同行,用法治照亮梦想,努力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新征程中奋发有为。

(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张浩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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