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环境日】猎杀野生梅花鹿案今日开庭,“判刑+赔偿+修复”严惩!

2024年6月5日,正值第53个“世界环境日”,彭泽县人民检察院诉宋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巡回法庭”的形式在案发地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院检察长骆建出庭履行公益诉讼起诉人职责。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梅花鹿保护区管理局、当地乡镇相关工作人员,某学校师生代表及村民等80余人旁听庭审,庭审内容同步在抖音平台进行全程直播。

【基本案情】2022年,宋某某从网上购得10套弹簧猎夹。2023年9月,宋某某在彭泽县某镇梅花鹿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禁猎期、禁猎区)安装了3套弹簧猎夹狩猎野生动物。同年11月底,宋某某发现其中一套猎夹捕获到一只野生梅花鹿,随即现场使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梅花鹿杀害肢解,将部分梅花鹿肉、肚子等带回家,鹿皮及内脏则被扔在狩猎现场树林中。经鉴定,在宋某某家提取到的疑似野生动物肚子、蹄子来源于鹿科鹿属梅花鹿华南亚种,该梅花鹿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庭审现场】公诉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宋某某的犯罪事实进行指控,就案件涉及的犯罪事实、情节、法律适用、量刑建议等发表公诉意见。公益诉讼起诉人对宋某某实施犯罪行为所造成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害事实进行举证质证,要求宋某某承担因其犯罪行为产生的野生动物资源、生态修复及鉴定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0元,并对宋某某进行了法庭教育,对旁听人员开展了法治宣传,宣讲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全面阐述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当地生态环境的危害。宋某某当庭表示忏悔,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已委托家属于开庭前一日对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修复等费用进行了预缴。
彭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彭泽县人民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当庭判决宋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预缴),判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野生动物资源、生态资源修复及司法鉴定费用80000元(已预缴)。宣判后,宋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同时,结合“世界环境日”,彭泽县人民检察院联合江西桃红岭梅花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联合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庭审现场放置法治宣传展板18块,张贴“公益诉讼江西行”等横幅2幅,现场发放宣传手册100余份,提供法律咨询10余次。
该案作为彭泽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第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在办案过程中,该院十分重视刑事打击和生态修复的平衡,采用认罪认罚从宽与生态修复相结合的办案模式,及时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积极延伸办案职能,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实现警示和宣传双重教育功能。下一步,该院将围绕“2024年公益诉讼江西行”活动主题,继续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办案力度,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拓展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渠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社会公益保护合力,做好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普法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生态保护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