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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中相对不起诉适用相关问题研究
时间:2024-01-04  作者: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陈阳杨  新闻来源:  【字号: | |

认罪认罚案件中相对不起诉适用

相关问题研究

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陈阳杨*

摘要:自2021年4月少捕慎诉慎押被确立为我国的刑事司法政策以来,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从价值内涵而言,其追求“慎刑慎罚”的价值目标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追求“实体从宽、程序从简”的宽缓刑事理念一脉相承。笔者以九江市二级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作为分析样本进行实证分析,探讨在相对不起诉案件中引入社会志愿服务,不仅可以检验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是否真实,还可以补齐相对不起诉惩戒效果不足的短板,有利于被不起诉人回归社会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以及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关键词]认罪认罚;相对不起诉;社会志愿服务;悔罪真实性

一、认罪认罚案件相对不起诉适用的现实意义及情况分析

2022年,九江市二级检察机关总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5752件6141人,适用率达94.47%,对自愿认罪认罚的行为人适用相对不起诉2390人,总体适用率为39%。九江市检察机关的认罪认罚适用率和相对不起诉适用率在全省处于前列,一方面,在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二级检察机关紧扣控辩协商、释法说理、量刑建议等关键点,提升工作规范化、精细化、精准化水平;另一方面,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会签了一系列有关认罪认罚工作的规范化文件,及时更新细化具结书、审查报告模板,规范意见听取等流程,有力地促进控辩协商实质化。

认罪认罚案件相对不起诉的适用,强调的就是少捕慎诉慎押中的“慎诉”政策。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采取与其刑责相适应的司法措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诉前羁押率,既能保证打击犯罪,又能最大限度保障人权,从而更好地修复社会关系,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从价值目标的维度来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需要双循环,即效率与公平的双循环。如若通过适用相对不起诉实现案件的审前分流,把诸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当事人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通过审前程序得以处理,而将庭审留给更多疑难复杂、颇具争议的案件,将在认罪认罚背景下有效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中,相较于更为轻缓的刑期,相对不起诉从程序上直接结束了诉讼,达到了“慎诉”的效果。就实体而言,被追诉人不会有犯罪记录封存,而且由于较早地做出了有利的处理结果,能够更大限度减少被追诉人在结案后对处理结果进行申诉的可能性,做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认罪认罚案件中不起诉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笔者通过分析彭泽县检察院2022年以来认罪认罚的300起不起诉案件发现,检察机关不起诉后提出检察意见的占比较低。一旦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便回归社会,而同类没有作犯罪处理的较轻行为却被处以行政处罚(如被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行政拘留等),这种结果不但易使公众对公平正义产生质疑,相关办案机关也恐难接受。即使部分不起诉案件的被不起诉人可能面临一定的行政处罚,但这类行政处罚往往没有人身罚,仅有行为罚或财产罚,而有些同类型、情节较轻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违法行为所受到的行政处罚,可能为人身罚、行为罚或财产罚。这就可能导致部分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较重案件的处罚,轻于仅适用行政处罚的同类较轻案件,凸显了相对不起诉惩戒效果不足的弱点。

此外,该制度的适用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有着严格的要求但对认罪认罚自愿性和真实性的判断存在一定的难度尤其对认罚真实性的判断,是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题。“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主观上要求具备“自愿性”,即被追诉人基于自由意志选择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而不是因为被引诱、胁迫、刑讯逼供等;“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在司法实践中“认罪”较好把握,而“认罚”的把握存在一定的难度。“认罚”要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在涉及财产或者有被害人的案件中,可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进行考量。但是,在办理危险驾驶等无特定被害人和财产损失的案件中,如何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则成为一个难题。认罪悔罪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从逻辑和经验的角度讲,人的主观心理活动与外在客观行为是一致的,犯罪嫌疑人内心悔过、悔罪,必然外化为一系列客观行为。

三、提升认罪认罚案件中不起诉工作质效的相关举措

)提升释法说理能力,做到法理情融合

应把释法说理贯穿刑事检察办案全过程。加强不起诉决定书说理,制作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和检察意见模板;开展优秀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和检察意见评选,注重说理的差异化和个性化,避免释法说理格式化、空泛化;把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和检察意见质量纳入检察业绩考评体系,以考评促说理。此外,正确适用不起诉公开听证范围,做到“能听证尽听证”只要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存在争议、有一定社会影响、需要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都可进行公开听证,在“应听证尽听证”基础上实现“能听证尽听证”。

)建立不起诉案件效果评价机制,提升工作质效

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对不同时期办理的不起诉案件,通过查阅卷宗材料,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起诉必要性审查、文书制作、非刑罚处罚措施衔接等方面进行系统评查,借助外力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由检务督察部门对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进行回访,征求相关单位和组织意见,督促被不起诉人落实已承诺责任,听取被害人声音,监督检察意见落实。案管部门要对不起诉案件质量进行评查,对不起诉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慎诉”不走偏,实现不起诉的目的。

探索“不起诉+”适用,实现最佳社会效果

检察机关要强化“轻罪不是无罪、更不是无害,可依法轻处但绝不放纵”“不起诉不等于无责任”意识,延伸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为此,检察机关要探索“不起诉+行政处罚”“不起诉+监检对接” “不起诉+公益诉讼” “不起诉+社会服务令” “不起诉+社会矫治”等“不起诉+”的形式,引导检察人员针对不同不起诉案件,实现单独适用或综合运用,单案适用与多案同时适用结合,对应该提出检察意见的相对不起诉案件都提出检察意见,由“治罪”向“治理”延伸,充分适用不起诉权能动参与社会治理。

笔者通过分析大量认罪认罚不起诉案件发现,大部分轻型犯罪的违法者为首次犯罪,采取“不起诉+社会志愿服务”的模式,让犯罪者参加社会志愿服务,有利于避免犯罪者自我贬低、扩大其与社会的仇视情绪,同时也有助于其早日重新回归社会。通过认罪认罚相对不起诉案件社会志愿服务,在释放司法善意的同时,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发挥司法职能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良法促善治。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指引下,认罪认罚相对不起诉案件适用社会志愿服务,既符合该政策的内涵功能、价值,又能拓展实践路径、促进社会治理不断完善。

认罪认罚案件相对不起诉引入社会志愿服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具结悔过,就是指检察机关责令被不起诉人通过书面方式自我悔过,保证不再犯罪。具结悔过作为非刑罚处罚方式,是犯罪人心灵的忏悔和自我救赎,包含了官方对涉案人“真心”反悔、“立志”改过的信任。在悔过书中载明被不起诉人参与一定时长的社会志愿服务,以体现其悔过的真实性,未超出检察机关责令被不起诉人具结悔过的内容范畴。而且,将社会服务定位为具结悔过的形式之一,以社会服务和书面方式表示悔过相结合的形式,亦可有效扩充具结悔过的法律内涵。

认罪认罚案件相对不起诉引入社会志愿服务的程序合法性引入社会志愿服务案件,范围限定于可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的认罪认罚案件。该限定使得社会志愿服务成为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认罪认罚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认罚自愿性和真实性考量的一种方式,区别于外国以社会服务作为独立的刑罚种类、刑罚执行方法等刑事司法模式,避免了可能带来的违反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以及由此滋生的权力寻租、贪腐等问题。笔者认为,刑罚既是为了惩戒犯罪,又是为了避免犯罪。将会志愿服务引入认罪认罚相对不起诉案件,让犯罪嫌疑人通过参与帮助社会治理的项目,强化社会责任感,增强对法律的敬畏,从心理层面认罪悔罪。社会志愿服务达标后,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使轻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通过努力“赎罪”后可以尽快回归社会,这使得刑法的适用更接近其惩罚与预防相结合的本质目的,同时也避免出现“花钱买刑”的消极影响。这样也就很好地解决了笔者上述提到的认罪认罚不起诉案件中存在的惩戒力度不足和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的问题,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操作:

1.丰富社会志愿服务类型

在以修复相应社会关系为基准的要求下,可适当扩充社会志愿服务类型,供具体案件选择适用。可以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为基础,将社会志愿服务与党政决策中促进社会治理的相关领域紧密结合。例如,首先,检察机关开展的预防电信网络诈骗专项活动,需要在群众中普及电信网络诈骗防范的相关法律知识。将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普法的宣传任务,置于违法者社会志愿服务清单,既能提高普法宣传效率,也能拓宽社会志愿服务的方式和内容。其次,社会志愿服务可以与社会公益相结合,引入社会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团体,拓展志愿服务类型。比如,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可将发展比较成熟的爱心公益、大型赛事志愿服务、流浪动物救助等组织,纳入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在经济发展较落后的基层地区,则可联系当地的红十字会等社会志愿组织。

2.优化社会志愿服务评价体系,提升质效评估精准度

当前国内进行社会志愿服务探索地区,大都以是否达到时长要求、有无违法违规现象为标准对社会志愿服务效果好坏进行评价,细节化考核不够。提升社会志愿服务质效评估精准度,可以由检察机关根据具体案情或者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设计社会志愿服务效果评价量表,将犯罪嫌疑人表现赋予分值,细化服务效果等级,也可以创新形式,参考犯罪心理学或其他学科理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法规测试,或结合类似社区矫正的调查报告,从是否对侵害的法益进行了有效修复等方面进行评估。

3.完善社会志愿服务的衔接、监督和制约机制配合

监管机制的完善可以使犯罪嫌疑人在做社会志愿服务过程中以及考察期内,获得全方位、充分监管,同时避免出现“廉政风险”。检察机关可与公安机关、司法局、村(社区)进行会商,以会议纪要等方式形成一定的社会志愿服务配合、监管机制。该机制应对监管单位的监管内容、形式,监管不力的后果等作出明确规定。首先,对社会志愿服务启动机制、安排社会志愿服务内容的主体权限等进行规定。其次,要求受委托监督单位,对做社会志愿服务的每个犯罪嫌疑人进行抽查,通过现场观察、调取监控等方式,实时监督嫌疑人的社会志愿服务效果。再次,引入被害人参与监督和评价,犯罪嫌疑人是否真心悔罪,在某种程度上被害人有更直接且准确的感受,也最有发言权将犯罪嫌疑人开展社会志愿服务的情况告知案件被害人,引入被害人监督,能更全面评价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和态度。最后,若在社会志愿服务期间和考察期内,有相关单位出具虚假情况,影响检察机关对案件处理的,检察机关可以对责任人进行追究;犯罪嫌疑人故意联合相关单位提供虚假信息的,检察机关可以追究其伪证责任,同时认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态度不真诚,取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法提起公诉。

4.构建可推广的社会志愿服务模式

在我国现有法律中,尚无检察机关具体适用社会志愿服务的规定,因而社会志愿服务要持续优化进行下去,就需在实践中结合法律依据、适用情形,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首先,要形成完整的程序。在拟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前,检察院要将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听证完成后形成统一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进而根据所收到的告知书自愿进行社会志愿服务,针对服务的质效与考察期的考核结果,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或者提起公诉的决定。其次,结合社会志愿服务实践结果,以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以及适用社区矫正案件的服务机制为参考,与司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会商关于相对不起诉人社区矫正的实施办法,借助社区矫正,在犯罪嫌疑人的考察期内对其进行帮扶教育、协助常态化监督管理。再次,引入“互联网+社会志愿服务”模式,并依托志愿服务 APP 进行开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志愿者身份注册,在其进行社会志愿服务期间,将相关数据上传联网,社区、派出所与综治办的工作人员,能够在系统上查询到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志愿服务的时长、类型、表现情况等状态,便于及时对其服务行为进行规范监督和记录。同时,运用技术手段将其与普通志愿者分类管理,并对其身份信息进行保密,避免被服务对象产生抵触情绪,影响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修复社会关系。

认罪认罚相对不起诉案件的社会志愿服务模式,在形成规范化的制度后,可以鼓励试点先行,加大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轻型犯罪不起诉案件的试用,在相对成熟后加强经验复制的推广力度。此制度以修复社会关系为主要目的,在合法框架下以非司法手段延伸检察职能,有针对性地帮助轻型犯罪嫌疑人减少社会对抗性、尽快回归社会,从而进一步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四、长远深入推进不起诉工作的几点建议

修改相关立法规定,为适用相对不起诉扫清障碍

笔者认为,相对不起诉的本质要素是刑事政策考量刑事诉讼法177条第2款原则性规定了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但法条本身较为笼统,哪些情况可以认定情节轻微,哪些情况属不需要判处刑罚,规定不够明确。这一方面导致相对不起诉的“隐性扩张”,另一方面,为规避风险,检察官不敢轻易适用相对不起诉,对案件一诉了之现象较为明显。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可在未来进一步修改刑事诉讼法关于相对不起诉的规定时予以细化。此外,对于部分界定较为困难的情形,如“可能免予处罚”,可以通过在司法解释中采取普遍性归纳和总结性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加以明确,以此给各地司法实务提供具体化的参考。对此,可以总结确立常见犯罪案件相对不起诉的具体适用标准,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和补充,以增强认罪认罚案件相对不起诉裁量和适用的规范性。

(二)依托数字检察,增强办案能力

打造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类案检索和量刑建议智能辅助系统。类案检索和量刑建议智能辅助功能可以使案件从受案开始就走上认罪认罚案件相对不起诉类案化办理的快车道。其一,要制定出统一的适用程序规则,各地检察机关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为此类案件进行类型化办理提供相应的规范化遵循。其二,要完善相关系统保障,做到依托“智慧检务”,打造类案审查的专业化办理模式。其三,要加强办案人员技能培训,使之尽早适应类案办理的模式,做到能检索的都检索,能适用的都适用,统一类案审查的司法适用。

(三)强化行刑衔接,做实事后监督

为强化行刑衔接,2021年10月最高检制发了《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行刑衔接工作规定》),从健全机制规范监督等方面,对解决“以罚代刑”“不刑不罚”等现象进行了制度性的探索。为此,地方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应当积极学习《行刑衔接工作规定》,敢用善用会用行刑衔接,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监督强化:其一,建立简化行政办案流程机制。地方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对适用相对不起诉的认罪认罚案件退回行政机关后的调查流程进行细化规定,对案件调查取证、处理流程等方面进行简化,以提高行政处理阶段的办案效率。其二,参照侦查监督和协作配合机制及平台建设,积极与行政机关建设相关信息平台,并完善联席会议、案件咨询等机制,及时通报案件办理信息,并协力解决案件办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其三,对于对不起诉后行政处罚等结果监督不配合不处理的行政机关,地方检察机关可以向其上级机关进行通报,并在必要时报请同级党委、人大进行处理,以此提升检察意见的监督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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