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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企业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适用与完善
时间:2024-01-04  作者: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盛宴  新闻来源:  【字号: | |

涉案企业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适用与完善

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盛宴*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经过两年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果,目前已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铺开。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创设,是决定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成败的关键,充分发挥该机制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的作用,能有效提高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的实际效果。但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作为新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实践困境,在实践中需不断探索和完善,以充分发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在企业刑事合规中的作用。

关键词: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企业合规;合规监管;完善路径


一、涉案企业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概述

(一)涉案企业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内涵

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重要参考制度。根据第三方机制的概念可知,第三方机制中有检察院、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第三方组织三方主体,检察院作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成员,但在实践中通常将检察院单独作为一方主体,主要考虑检察院在机制运行过程中毋庸置疑的主导地位,检察院可以根据第三方组织出具的合规报告决定合规的合格与否。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则承担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若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涉案企业符合企业合规适用条件的,则会商请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员启动第三方机制,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则根据涉案企业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分类随机抽取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第三方组织是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直接审查对象,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进行审查,对企业具体合规工作内容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

(二)涉案企业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启动及运行

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审查既可以由检察院主动提出也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适用。检察院主动提出审查适用企业合规及第三方机制,需征询企业、个人的意见;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人员提出适用企业合规试点及第三方机制申请的,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审查。检察院如认为涉案企业符合合规审查条件,应当商请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从专业名录库里面分类随机抽取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并向社会公示,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名单应当报送负责办理案件的检察院备案,检察院或者涉案企业、个人、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对选任的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提出异议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况做出调整,第三方组织应当要求涉案企业提交专项或者多项合规计划,并明确合规计划的承诺完成时限,第三方组织应当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进行审查,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涉案企业承诺履行的期限,确定合规考察期限。在合规考察期内,第三方组织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可以要求涉案企业定期书面报告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同时抄送负责办理案件的检察院。第三方组织发现涉案企业或者人员尚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或者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中止第三方监督评估程序,并向负责办理案件的检察院报告;合规考察期届满后,应当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并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报送负责选任第三方组织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负责办理案件的检察院。

二、涉案企业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存在问题

(一)合规案件适用标准有分歧

最高检曾出台相关文件规定所有不起诉案件类型均可适用企业合规,但经过企业合规工作在实践中的推进,目前检察院仅对相对不起诉的案件启动合规审查,而对于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案件,若发现经营管理中存在漏洞,一般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来完善企业管理制度。最高检立足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在改革初期为帮助更多企业通过合规走上正轨,避免出现“办理一个案件,弄垮一家企业”的情况,在企业适用刑事合规方面设立了“能用尽用”的原则。《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五条分别规定了涉企犯罪案件适用企业合规的条件和例外情形。第五条例外情形规定了具体罪名,明确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不适用企业合规,避免以后出现部分案件不适用企业合规而未囊括在内的,还规定了兜底条款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随着改革的推进,检察院在实践中对于涉企犯罪案件适用企业合规的条件呈现逐渐严格的趋势,如果机械地执行改革初期“能用尽用”的原则,在当前企业合规机制如火如荼的开展情况下,极大可能出现因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而对公司适用合规,无疑扩大了企业合规的适用情形,而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要求企业加强人员管理、完善组织架构,但这已不属于涉案企业合规的范畴。所以,若不明确合规案件的适用标准,实践中会出现假借企业合规之名躲避法律惩罚的情形。

(二)成员单位职能分工不明确

根据《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由九部门组成,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是一个承上启下的机构,要确保第三方机制的正常运行,则需合理统筹第三方组织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指导意见》,工商联负责承担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日常工作。第三方机制中涉及众多成员单位,第三方机制的顺利运行需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紧密结合。虽然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在企业合规工作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复杂多变,在办理合规案件过程中还需考虑不同成员单位职能设置、人员配备和单位性质之间的差异,防止出现预设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成员单位的权责分工在具体案件的监管过程中可能出现“不适配”的情况,这就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时调整。检察院不仅在企业合规案件中发挥着主导作用,还对具体案件适用第三方机制的各关键节点赋有审查把关职责,这就会导致实践中存在如何界定检察院的职权以及如何正确处理检察院的主导地位和第三方组织职权独立运行之间关系的问题。

(三)合规监管经费来源不统一

第三方机制的正常运行必然离不开经费保障。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涉案企业符合适用第三方机制的条件,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则会从名录库中随机分类抽取专业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第三方组织成员一般来说为高收入人群,比如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等,一旦他们被选任为第三方组织的成员,就需要对企业合规这项工作进行,这也说明了第三方机制的工作专业度高、周期长、工作量大,第三方组织成员付出了必要的劳动价值,相应地应当获得对应的报酬。但是第三方组织成员报酬的来源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就有可能挫伤第三方组织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就会导致合规整改效果大打折扣。从目前试点地区情况来看,当前合规监管经费来源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由国家财政负担,二是由涉案企业负担;三是由检察院从办案经费中支付。若由国家财政负担则对守法企业是不公平的,但是能保证第三方组织的中立性;若由涉案企业负担则会损害第三方组织客观、公正的形象;在检察院经费更为有限的情况下,若由检察院负担会无法满足合规案件增多后的需求。针对当前不同级别、不同地区检察院的合规监管经费来源形式不同,且存在案件办理难度的差别,若不能统一合规监管经费来源,第三方组织成员在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涉案企业的过程中则会存在怠于履职的现象,最终会影响合规整改的效果。

(四)合规考察期限不确定

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涉案企业可以适用第三方机制的,则由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具体合规工作内容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第三方组织完成这些工作内容就必须对涉案企业设置一定的合规考察期。《指导意见》未明确考察期限,合规整改考察期在实践中不尽相同,合规考察期时间太长则会导致企业厌倦,时间过短又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目前,企业合规改革各试点地区确定的合规整改期限通常为1个月至9个月,不超过1年,多数为3个月至6个月。实践中合规考察期期限较短是当前主要争议问题,合规考察期限较短会导致第三方组织和检察院无法对涉案企业进行充分整改和监督,涉案企业无法达到合规整改要求。企业合规涉及企业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生产经营等多面问题,为确保企业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保证企业合规整改落到实处,涉案企业的合规考察期就应有一定的时间跨度,因为企业合规是一项全面和系统的工程,一般来说,不足1年的考察期很难真正达到合规整改的效果。

三、涉案企业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完善路径

(一)明确合规整改的适用标准

企业合规改革经过试点,目前实践中检察院仅对相对不起诉的案件启动合规审查,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的。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涉案企业和个人必须认罪认罚,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前提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就将绝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案件排除在外了,但是这两种情况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帮助企业整改。对涉案企业适用企业合规是为了避免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后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影响,防止出现“办理一个案件,搞垮一家企业”的现象,所以适用企业合规的前提是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涉案企业是否正常生产经营还需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充分调查,同时涉案企业需承诺建立或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制定可行的企业合规计划,且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是为了企业的长远发展,而不是为了将合规作为换取“不起诉”的条件。因此,检察院在启动合规之前要充分考虑涉案企业的经营状况,对于经营不善甚至濒临破产的企业不能启动合规。《指导意见》还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以及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不能适用企业合规,因此,检察院在办理企业合规案件时要格外注意涉案企业所涉犯罪情况,仔细审查涉案企业犯罪事实,防止合规制度成为涉案企业脱罪的工具。另外,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也不能适用企业合规,在实践中若发现确有不宜适用的可参照“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来执行,设置兜底条款是为了防止企业钻条文规定的漏洞,避免出现不应适用企业合规而适用企业合规的情形。

(二)划定主体间的权责分工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最高检联合多部门组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负责办案的检察院履行审查监督职责,包括对第三方组织人员名单、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合规考察报告的审查,提出意见建议,并处理相关人员的申诉、控告。因此,检察院在企业合规改革开展中虽然处于主导地位,但检察院应围绕刑事诉讼程序来履行职责,而不能脱离检察办案和法律监督的职权范围。检察院在企业合规改革中的角色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在建立机制初期,即合规计划的设计环节。检察院需联系工商联等单位成立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该阶段检察院需投入大量精力,和工商联等单位密切配合建立专业人员名录库,协调沟通好第三方机制运行的经费来源问题,并确立好第三方机制运行的管理制度。第一阶段检察院主要是发挥主导作用,和工商联等单位筹备好前期工作,为第三方机制的运行奠定坚实的基础。二是机制运行中期,即合规计划的运行环节。《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工商联负责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因此检察院在第三方机制步入正常轨道后逐步过渡发挥配合作用。三是在机制运行后期,即合规整改效果的验收环节。合规考察结果作为检察院办案的重要依据,检察院应当从第三方机制的事务性工作中脱离出来,由工商联负责第三方机制的运行,第三方组织成员对涉案企业作出专业的调查、监督、评估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重要参考制度。若检察院全程参与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运行,将会提前知晓涉案企业的合规过程、结果,就会有先入为主的嫌疑,考察结果不适宜作为检察院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制度,因此,严格界定检察院和和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推动企业合规制度达到更好的合规效果。

(三)建立科学的合规经费管理制度

建立科学的合规经费管理制度是第三方机制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也是激励第三方组织工作人员的重要举措。合规经费管理制度在实践中还未统一,目前还在进一步探索阶段。根据第三方机制运行步骤可知,第三方机制运行的费用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工商联维持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运行的办公费用;二是第三方组织成员的合规考察费用;三是跟踪检查产生的相关费用。企业合规是检察院办案环节的重要节点之一,第三方机制的产生起因于企业合规,因而第三方机制系司法办案的延伸,具有法律服务公益性质。财政经费本就来源于企业的税收,用于企业的合规治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且将财政经费用于企业合规治理比其他经费来源更具有保障。虽然由涉案企业自行负担能体现对企业的惩罚,但是企业之间也存在经济实力的差异,对于国企及经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能负担的起合规监管费用,但是对于小企业来说无法承担,这样就无法保障第三方机制的正常运行。在检察院的经费更为有限的情况下,由检察院承担第三方机制运行的费用更不现实。三种合规监管费用来源各有利弊,经过比较,笔者认为,由财政来负担第三方机制运行的费用各更加科学。确定合规经费来源之后,合规经费的使用在实践中还需做进一步探索并予以细化,例如,针对合规监管难易程度不同的案件,第三方组织单位成员的办案费用是否应当有所不同;不同领域的专业人员从事合规监管的劳务报酬是否应当有所不同等等,细化合规经费的使用细则不仅为了第三方机制长远地发展下去,同时也是从第三方组织成员角度出发,积充分调动第三方组织成员的积极性,发挥第三方组织成员的专业能力履行好合规监管职能。

(四)建立弹性合规考察期限

涉案企业合规管理作为一项庞大的系统性工程,因涉及企业的经营、管理等多个方面,企业合规考察的任务艰巨,因而企业合规的考察期限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合规的成效。实践中,企业合规审查期限一般为一年,这一年时间是与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时间相匹配的,开展企业合规建设必定在法定期限内,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为了更好地达到监督评估效果,可以将开展企业合规的节点适当地前移,在侦查阶段,检察院可以主动介入,若发现涉案企业符合企业合规条件的,可以与侦查机关充分沟通协商达成共识后,在侦查阶段就开展合规建设,提前对涉案企业提出整改方向和建议。对于企业来说,一旦被立案侦查进入刑事司法环节,对企业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故企业合规还可以提前到行政处罚环节,在做好行刑衔接密切协作的基础上,引导行政机关用好合规手段,及时纠正企业错误,弥补企业管理漏洞。企业合规考察节点不仅可以前移,还可以设置跟踪评估期限,在一年个企业合规整改期满之后,可以通过不定期回访的方式对企业进行检查,检查企业是否继续遵守合规计划,认真履行合规义务。若在跟踪考察期内发现企业再次违法犯罪,说明前期的合规整改失效,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或恢复刑事量刑处罚,这样可以防止出现因合规考察期过短而导致“纸面合规”的情况。

四、结语

企业犯罪的原因较为复杂,在企业合规改革过程中引用第三方机制为企业合规工作增添了助力。虽然企业合规已在全国检察院全面推开,但是第三方机制作为新的制度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目前我国也没有对第三方机制运行的各项流程节点做出明细规定,第三方机制在实践运行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企业合规是一项内容庞杂、运行程序复杂的制度,在发展初期,难免会遇到很多问题,但任何制度的完善都是循序渐进的,并非一蹴而就的,随着企业合规在实践中的进一步探索,第三方机制一定会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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