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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羁押智能监管措施应用研究
时间:2022-09-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非羁押智能监管措施应用研究

许宫维

 

摘要 非羁押诉讼和非监禁刑是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和刑罚执行方式。随着人权保障理念的深入以及检察机关羁 押必要性审查、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深化,如何加强非羁押诉讼和非监禁刑执行过程的法律监督,成为检察理论和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非羁押诉讼面临的三重困境

(一)司法机关现有资源难以实现对涉罪人员全时空的监管。刑事羁押常态化的主因,在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不能发挥强制措施应有的替代功能,办案机关为诉讼需要而倾向于选择羁押措施。同时,非羁押诉讼状态不容乐观,面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态度、行为的变化,加上监管手段简单有限,且缺少有效的协调机制,致使监管流于形式,诉讼进程易受干扰。例如,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后,在审查起诉环节,犯罪嫌疑人屡经传唤而不能到案,检察机关只好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改变强制措施,拖延了审查起诉时间;如在审判阶段,法院不得不中止审理,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导致诉讼程序“倒流”。

(二)欠缺配套的规则机制、资源配置,难以有效回应非羁押诉讼现实需求。法律的有效实施,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予以支撑。在法律规则层面上,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缺少操作性强的预防、处罚措施,预防上做不到动态有效,惩罚上缺乏强力震慑, 导致“防不住、罚无力”。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即使逃跑也不会被加重处罚,因此,办案人员往往不敢用、不愿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特别是办理社会关注度高或信访类案件时,出于降低风险的考虑,往往优先选择适用羁押措施。

(三)欠缺规范性机制、系统化的数据对接,刑事司法的个案公正难以得到有效保障。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决定、运行等,呈现行政化、封闭化状态,检察机关难以找到监督的入口。办案实践中,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往往都是侦查机关自己决定、自己执行,较少和较难进入侦查监督的视野,检察机关对未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很难掌握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导致监督乏力,个案公正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因此,在现代科技发达的背景下,如何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技术实现对刑事案件中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非羁押人员的监管成为了新时代司法实务需要深入研究的话题。

二、构建非羁押诉讼智能化支持体系的经验做法

(一)智能化手段覆盖诉讼全流程,监管实现“低能耗”,探索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平衡的“中庸”模式。从法经济学角度看,刑事诉讼是一个各类社会资源消耗的过程,需要尽量减少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一些地方检察院试点的电子手铐智能支持系统,旨在科学平衡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紧张度,以规范、公开、文明为主轴,通过快速、全方位的实时监控, 推动诉讼保障由“被动应付”向“主动覆盖”发展。 办案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社区矫正人员,分别佩戴具备跟踪定位、轨迹显示、电子锁定功能的智能手表,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及相关注意事项。相关人员信息被录入后,刑事执行监督平台通过互联网管理,及时掌握其行踪。该系统还具备越界报警、无法定位报警和破坏报警等功能, 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自动向管理人员、办案人员手机发送报警信息,防范非羁押对象脱逃, 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二)与社会力量共建分类帮教基地,构造“国家—社会”双本位的犯罪控制模式。帮教基地可以实现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基础上的国家—社会协同共治,从传统的单向度依赖羁押控制模式,向综合运用法律、社会、道德等协同监管模式发展,能够有效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具体做法是,根据无羁押必要性涉罪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个人意愿,及时分流到不同的帮教基地,并跟踪评估被帮教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等情况,出具

社会表现意见书。其中,法律教育基地为被帮教人员提供心理咨询和法律教育,促使其恢复 “正常人”角色认知;关爱基地负责为未成年涉罪人员和生活确有困难被帮教人员提供临时性食宿等基本生活条件;就业安置基地选取经济效益好、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为被帮教人员提供就业机会;技能培训基地为被帮教人员免费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同时,加强心理疏导, 打消被帮教人员对佩戴智能手表的顾虑,引导其减少对法律的抗拒心理,逐步向具有法律意识、积极参与法治活动的角色转变。

(三)司法资源统筹合力铸就“资源池”,提升系统运行的“渗透力”,推动法律监督能力实现质的飞跃。根据一些地方帮教基地工作经验,检察机关应负责被帮教人员信息的采集、平台的日常管理,准确了解刑事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督促纠正;公安机关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人员佩戴电子手铐,执行监管;司法行政机关为社区矫正人员佩戴电子手铐,负责日常监管,并负责设备状态检查、信息审核登记等工作。电子手铐系统录入辖区内被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情况,检察机关及时开展未报捕案件的侦查活动监督,随时掌握监管对象的动态,调取监管对象的活动轨迹,查询监管对象的个人资料,以快速发现监管不力、超过期限未解除强制措施等违法情形。

(四) 智能化监管的“刚柔有度”,为恢复性司法拓展空间,为和谐稳定的社会治理模式夯实基础。智能化监管的“外刚内柔”,突破传统刑事司法在控制犯罪上的局限,从封闭的狱内改造,到开放的社会化改造,有利于规避短期监禁改造效果不佳、交叉感染、犯罪人格形成后难以回归社会的弊端,既可以使涉罪人员在刑期内有条件地接触社会,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和谋生技能,又可以使社会逐步接纳他们,最终促使其完全回归社会,避免再次犯罪的发生。智能化监管的另一个优势是,给予监管对象一定的人身自由,在轻微或过失犯罪案件中,为矛盾各方营造对话机会,开启新的和解空间,为被害人实现不同诉求创造条件,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矛盾解决手段的多元化,维护社会稳定。

三、构建非羁押诉讼的智能法律监督体系

(一)体系之核心:智能化覆盖法律监督全流程,实现“低烈度、低能耗”,探索公正效率平衡的刑事处遇“中庸”模式

任何犯罪人均有妨碍诉讼秩序的心理动机和潜在风险,但是,这只能是刑事处遇设计上分层、划度的依据,而不能是权力滥用或责任推卸的理由。同时,从法经济学角度看,刑事诉讼必然是一个各类社会资源消耗的过程,需要尽量减少对社会的冲击式破坏。

1.智能监督应实现“被动应付”向“主动覆盖”发展

“电子手铐”系统应科学平衡公正、效率之间的紧张度,以规范、公开、文明为主轴,快速、全方位、全流程的实时监控。

一是权限配置。依法为监督平台中不同办案人员,配置不同角色、赋予相应权限,公、检、司依照法定权限,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社区矫正人员,分别佩戴具备跟踪定位、轨迹显示、电子锁定功能的智能手表,告知权利、义务及相关注意事项,改变以往“人找人、人等人”的局面

二是后续运转。通过程序环环相扣、相互联结,相关人员信息录入后,刑事执行监督平台通过互联网管理,及时掌握行踪,系统具备越界报警、无法定位报警和破坏报警等功能,根据不同情况,自动向管理人员、办案人员手机发送报警信息,提高防范脱逃的能力,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2.羁押必要性审查动态评估,助力探索刑事处遇结构再分层、限制强度区分

打造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精细“筛选器”,注重从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 和对案件侦查的干扰性等角度,评估羁押期间的表现、案件办理情况、家居情况及上述要素之权重,确定其是否真诚认罪、悔罪和是否影响诉讼进程,形成羁押必要性评估报告,因案制宜,考量强制措施的运用策略,追求“有节制” 的司法公正,减少羁押导致的犯罪污染等负利益和涉罪人员及家庭社会声誉的影响。如此,实现严格限制人身自由到给予罪责相适应的刑事处遇的转变,充分体现我国法治公正、文明的进步。同时,羁押必要性评估报告作为量刑建议的参考依据,解决办案机关担心的“一放即跑”、牢头狱霸、不积极赔偿等现实问题,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最大化保障受害人的物质赔偿到位。

3.智能化增强法律监督的穿透力

改变关联案件信息碎片化导致的机制乏力现状,实现对案件信息的自动抓取、案件即时层报、文书自动生成等,按需生成羁押必要性审查动态评估、轻微刑事案件等相关模块,改变以往以手工方式处理事项的传统,实现信息化与法律监督的深度融合。

“电子手铐”系统录入辖区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情况,检察机关及时开展未报捕案件的侦查活动监督,随时掌握被监管对象的动态、调用监管对象的活动轨迹,查询监管对象的个人资料,可以快速发现监管不力、超过期限未解除强制措施等违法情形。

由此,有效打消办案机关不愿放人、不敢放人的顾虑,更理性对待刑事强制措施适用,提高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率,破解“一放即跑” “一押到底” 的非理性司法状况。

(二)体系之资源:统筹力铸新的法律监督“资源池”,监督“渗透 力”有了质的飞跃

1.多机构的科学合作分工

市综治委负责对各项工作的全面协调;检察机关负责保障中心人员信息的采集、平台的日常管理,准确了解刑事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督促纠正;公安机关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人员佩戴“电子手铐”、执行监管;司法行政机关为社区矫正人员佩戴“电子手铐”、日常监管,主要由司法所承担设备状态检查、信息审核登记等根据监管对象的人数和要求,必要时安排专人值机。

2.扩展法律监督力量的联接点,打破传统权力生态的部门壁垒

设立各机关驻中心的工作室,聘用专门人员负责工作衔接,确保刑事被执行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及时知晓,制定公、检、法、司联合开展法律咨询与法律援助机制,联合实现权利保护与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刑罚执行的无缝衔接。

同时,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刑事执行过程中的处罚通报制度,对违反刑事执行有关规定,做出处罚的过程进行监督,规范处罚过程。建立司法、公安联合网上追查、联动执法制度,对违法管理规定的刑事被执行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收监执行,彻底打破司法、执法机关各自为战、分头保护的部门壁垒。

3.有效拓宽法律监督的路径

从立案到刑罚执行完毕全程入手,电子监控监督将所有非羁押的涉罪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纳入,贯穿于各诉讼节点,羁押必要性审查、强制措施执行监督、非法证据排除、诉讼权利保障、安置帮教等,形成各具特色的监督监管模块,从而实现倒逼刑事执行行为的依法规范有序。

同时,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建立非法证据排除数据库,将所有被羁押人员的入所体检录像、照片、入所体检记录等生成相关档案,以此作为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审查侦查机关是否存在非法收集证据的重要依据,贯通各司法机关使用排除非证据的技术障碍。

(三)体系之配套:瞄准“供给侧”改革,与社会力量共建分类帮教的刑事执行人权保障中心,构造“国家一社会”双本位的犯罪控制模式

1 .刑事执行人权保障中心实现国家一社会协同共治

在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基础上,诉讼结构从传统的单向度依赖刑罚方式,向综合运用法律、社会、道德等发展,能够有效增强刑事诉讼的控制力。检察机关可以广泛动员机关单位、企业等社会力量,组建涵盖公、检、法、司、工、青、妇、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职业高中、安置企业等社会各界的社会志愿者人员库。

同时,注重司法救济、法制教育、风险控制、社会帮教申请的网络化办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协作管理的一体化帮扶教育合力。建立针对每个执行对象的培训就业、定期回访档案,对重点对象采取专人负责的方式,真诚帮助被执行对象顺利回归社会。

2.因人制宜、分类帮教

根据保障中心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个人意愿,及时分流到承担不同功能的基地,并跟踪评估教育培训、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等,并出具社会表现意见书。

3.加强心理疏导

定期组织社会志愿者对他们进行法律教育和心理疏导,打消佩戴智能手表的顾虑,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引导减少对法律的对抗心理,及时把握其思想动态,使其在内心深处不愿再触碰违法犯罪的“高压线”,乃至逐步向沉浸法律世界、法治积极参与者角色的转化,为他们营造宽松的改造环境,增强其再融入社会的可能。

(四)体系之扩展:智能法律监督运用“刚柔有度”,为恢复性司法拓展更广阔的空间

1.智能监督持续融入修复性司法的大势现代法治社会之刑法,建立在人道价值之上,矫正改造要控制最低并必要的痛苦程度,给予受刑人再社会化的机会。智能化监管的“外刚内柔”,突破传统国家刑事司法在控制犯罪上的局限,从封闭的狱内改造,到开放的社会化改造,有效规避短期监禁改造效果不佳、交叉感染、犯罪人格形成后难以回归社会的弊端,既可以使之刑期内有条件、更多接触社会,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或谋生技能,又可以使社会逐步接纳他们,最终达到完全回归社会的目的,从而,避免再次犯罪的发生。

2.“电子手铐”限制而不剥夺人身自由,切实减少可能出现的对抗面给予涉罪人员及家属充分地感受,司法对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负责、爱护,

从中国人的文化传统看,这种“刚柔并济”,更能获得人心、民心的认同,进一步巩固执政党的社会基础。同时,轻微或过失犯罪案件中,为矛盾各方营造对话机会,为双方谈判开启新的空间、新的选项,创造条件为被害人实现可能的不同诉求,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矛盾解决手段的多元化,维护社会稳定,由此,促进刑事案件各方诚心拥护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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