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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捕慎诉慎押——法定犯时代下新格局
时间:2022-07-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少捕慎诉慎押——法定犯时代下新格局

闵思瑶

 

摘要:我国从20世纪七八十年代起逐渐过渡到了法定犯时代,到了法定犯时代,犯罪现象的结构已发生巨大变化,犯罪观也需要更新,确立一种新的法定犯罪观,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更适应现时代经济和社会发展新格局。

关键词法定犯 自然犯 少捕慎诉慎押

 

据统计,20年间,我国重罪案件占比已从1999年的19.6%下降至2019年的2.7%,八类严重暴力犯罪自2009年以来呈现“十连降”。与之相比较,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数占比从1999年的54.6%上升至78.7%,特别是最高刑只有拘役的醉驾案件,占比达到近20%。因此我国犯罪类型的结构已然发生了变化。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起逐渐过渡到法定犯时代,因此在应对该类变化时,少捕慎诉慎押是更为好的应对之策。

一、自然犯与法定犯的概念

自然犯罪和法定犯罪是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提出的两种犯罪类型,按照加罗法洛的解释,自然犯罪是指违反人类怜悯情操和正直情操的任何犯罪行为,例如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盗窃、强奸、放火等。无论在何种法律背景和文化背景之下,这些行为在本质上都属于恶行。法定犯罪是指只有法律规定为犯罪才属于犯罪,否则就不是犯罪的行为,例如走私、偷税漏税等。这些行为不存在本质上的邪恶性。

正因为如此,自然犯的危害性容易被一般人认识,不借助法律便可判断,而法定犯就显得更没有容易被接受,因为法定犯与一个国家当时的政治制度,国家背景有关,随着社会发展,有些法定犯不断出现,也有被废掉的可能。法定犯是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只是由于严重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才构成犯罪,故又称行政犯。

但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许多农名阶层对于法定犯罪的认识不充分,很难做到罪行相适应,从而达到犯罪预防。易出现犯罪违法性认识性不充足,导致法与情难共存的情况。

法定犯是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只是由于严重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才构成犯罪,故又称行政犯。正是因为法定犯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所以当老百姓不了解相关的规定时,难以理解和接受这些行为会被认定为犯罪。这种“法定犯”的设定,如果太违背公众认知和情感,就会让人质疑刑罚的正当性。也会伤害社会活力。最近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多数是法定犯,比如诋毁烈士等行为都涉嫌犯罪了,社会民众对于法定犯罪的接受仍需要时间、法制教育及司法政策引导。

二、法定犯在当代经济社会中的矛盾

2021年4月8日,在日前召开的枣庄市公安机关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新闻发布会上,就通报了这么一个相关案例。2020年3月,枣庄市中区李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纠集他人采伐自己种植的杨树700余棵,共计活立木蓄积137.2立方米,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三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采伐自己所种植的树木不仅需要罚款,还需要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未办理采伐许可证,采伐自己所有的林木10立方米或幼树500株以上, 就涉嫌构成滥伐林木罪。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正是因为法定犯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所以当老百姓不了解相关的规定时,难以理解和接受这些行为会被认定为犯罪。认定构成犯罪必须主客观相一致。检察机关指控农民构成滥伐林木罪,而农民虽然对犯罪事实行为清楚,不影响定罪,但缺乏违法性认识,罪刑难相适应。

2021年2月21日下午,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通报一则警情,该县前段时间发生一起村民用爆竹捕捞6条野生河鱼的案件。湖南邵阳城步苗族自治县丹口镇有一起发生在春节期间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经查,犯罪嫌疑人兰某、蒋某为解馋,于2月14日在丹口镇太平村河道内使用大型爆竹点燃后丢入河道中,爆炸将鱼震死或震晕后用网兜将鱼捞上来,二人通过此方式共捕捞到野生河鱼6条。兰某、蒋某的行为违反《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天然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之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目前,兰某、蒋某被县森林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两名村民使用爆竹炸6条野生河鱼,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行为犯,只要在禁渔期或禁渔区,用禁用工具或方法捕捞,就可以立案追诉。当地民众法制意识淡薄的情况下,很容易触犯法律的底线。日常生活中普遍市民认识不到这类犯罪的存在,只有在刑事法典中为环境保护而特别规定。作为普通市民要加强法制学习,尤其不要把行政法规及刑法当成儿戏。

本案中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在《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理论上属于法定犯: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立案标准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2008年6月25日)第六十三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少捕慎诉慎押在法定犯时代的破局

信息犯罪、环境犯罪等法定犯涉及罪名越来越广、涉罪人数越来越多。在重罪比例下降、轻罪迅速增加、社会危险性较小的法定犯占多数的形势下,逮捕羁押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是势所必然。同时,刑事诉讼模式的深刻转型也对强制措施体系变革提出了要求。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代表的一系列新的刑事司法制度出台,推动刑事诉讼结构、控诉方式深刻转变。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已稳定保持在80%以上,上诉率不足4%,远远低于不认罪认罚案件,已经成为刑事案件的主要诉讼模式。在疫情背景下,认罪认罚及犯罪主观恶性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无逮捕羁押的必要,减少审前羁押具有可行性。

因此,确立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正当其时,是司法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依法治国、回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重大举措,是司法履职助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也是对长期以来刑事诉讼过度依赖逮捕羁押、强制措施功能异化的适时纠偏。

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是指对绝大多数的轻罪案件体现当宽则宽,慎重羁押、追诉,加强对逮捕社会危险性的审查,依法能不捕的不捕,尽可能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尽可能减少犯罪嫌疑人羁押候审;依法行使起诉裁量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充分适用相对不起诉,发挥审查起诉的审前把关、分流作用;加强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及时变更、撤销不必要的羁押;对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涉黑涉恶等重罪案件以及犯罪情节虽较轻,但情节恶劣、拒不认罪的案件体现当严则严,该捕即捕,依法追诉,从重打击。

少捕慎诉慎押,减少激化对抗情绪,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改造,而减少逮捕羁押,体现司法宽和、谦抑,释放司法善意,有助于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复归社会。进一步细化其适用条件和程序规定。”应当注重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衔接,体现实体与程序之间的协调平衡。

 

 

参考文献

[1] 蒋安杰. 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最高检在重庆研讨会上释放强烈信号[J]. 法制日报, 2021.

[2] 袁彬. 犯罪结构变化呼唤刑法精准治理[A]. 法治观点,2021

[3] 韩旭. “少捕慎诉慎押”彰显人权保障精神[J]. 法制日报,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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