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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专刊】检察+社工,守护“少年的你”
时间:2024-03-05  作者: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张浩楠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未检专刊】检察+社工,守护“少年的你”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要求,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质效,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社会组织帮教矫治有效衔接,2024年3月1日,彭泽县检察院与彭泽县志愿者协会召开未成年人“检察机关+社工组织”合作推进联席会议,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汪毕法,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何金鹏,“晨曦”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检察人员,彭泽县志愿者协会会长方为及社工参加会议。

会议上,首先共同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然后对过去三年合作工作中的经验、不足进行了总结,对今后的工作目标、工作方式等方面内容进行了充分沟通,确立了社会调查、帮教矫治、心理辅导、信息互通、日常联络等具体工作机制。续签了《彭泽县检察院社工服务购买合同》,力求全力发挥社会群体组织和检察机关各自的职能优势,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更优质、更全面的服务,让未成年人获得更多的幸福感和安全感。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需要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落实到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心理疏导等特殊程序中。新时代未检工作需要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才能不断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水平。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离不开社会力量的支持,“未检+社工”的新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模式充分整合了检察机关与社工组织的资源优势,健全了司法借助社会工作专业力量的长效机制,实现未成年人案件专业化办理与社会化保护无缝衔接的有益探索。

下一步,彭泽县人民检察院将立足检察职能,与社会组织共同探索,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力量,用司法的温度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律链接

附条件不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社会调查: 社会调查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有关机构通过走访调查,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活环境、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条件,实施涉案行为前后表现等情况,并综合评价形成书面报告,为分析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司法分流、恰当适用刑罚和教育矫正提供参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具体负责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共青团以及其他社会团体进行社会调查。

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张浩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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